賽德克‧巴萊—「霧社事件(1930)」的相關討論(上)
駱芬美
銘傳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所謂的「霧社事件」,是指爆發於1930年10月27日,由台灣原住民賽德克族的頭目莫那魯道所率領的一場,對當時的統治者日本人的反抗戰鬥。結果,莫那魯道自殺,而參與起事的霧社六社原住民幾乎舉族滅絕。而關於「霧社事件」的解讀,從發生後至今,隨著台灣政治環境的變遷,相關文本作品不斷出來,皆有不同的解讀。
首先要來釐清是莫那魯道所屬的「賽德克族」。之前,是沿用日治時期日本官方的分類,賽德克被當成是一個亞族,另一個亞族是泰雅族。所以通常都被認為是屬於泰雅族。賽德克族是於2008年4月23日從泰雅族中獨立出來,成為台灣原住民第十四族。[1](但有些關於霧社事件的資料是在2008年以前完成的,就都以泰雅族稱之)。
其實,賽德克族則從不認為自己是泰雅族,正如高德明(Siyac Nabu)牧師所說:
我們賽德克族不是泰雅族!我們的語言,沒有「泰雅」這個字彙,我們的傳統不曾說:「我們是泰雅族人」;而是傳統只認為「我們是賽德克族!」這才是真正我們所承襲的傳統認同。日本人隨便把我們歸在「泰雅族」裏,而賽德克族到現今仍然沒有權力(利?)被諮詢意見。我們賽德克族有三個語群:賽德克德奇達雅群、賽德克道達群、賽德克太魯閣群,我們絕不是「泰雅族人」![2]
所謂「賽德克‧巴萊」,在賽德克語中,「賽德克(Seediq)」是「人」,「巴萊(bale)」是「真正的」,「賽德克‧巴萊」(Seediq bale)就是「真正的賽德克」,「真正的人」。[3]
這又與「霧社事件」的發生,有甚麼關係?也就是說,「霧社事件」這場戰役,是為爭取當「真正的人」而戰?甚至在部落中的人說:「很多人都說(霧社事件)是為了生存而戰,其實我們是為了死亡而戰。」[4]
在魏德聖導演版的「霧社事件」。他以《賽德克‧巴萊》為題目來詮釋霧社事件,魏德聖導演希望透過他的電影,告訴所有原住民的後代,你們是「賽德克‧巴萊」,你們要驕傲的活著。[5]
周婉窈教授提到,「真正的人」是個道德命題,在霧社事件的研究上,我們有必要帶入倫理與精神層面的思考。莫那魯道及其族人所面臨的是外來強權對自身文化的嚴重摧毀與破壞,其實他們的困境也是世界上不少原住民的困境。[6]
關於台灣原住民「出草」的獵頭習俗,那是因為他們的祖靈信仰。在這霧社事件發生的賽德克人,他們的男孩子在還小的時候會先在額頭上刺上額紋,等到出草獵得人頭後再刺下巴的頤紋,之後才算真正的成年;而女子同樣也是在小時後先刺上額紋,等到有一天織布的技巧獲得部落長老認同後,再刺上位於臉頰兩側的頰紋,才算是成年。
這套賽德克人的價值觀、世界觀,就是「gaya」。「gaya」同時也是「律法」、「規矩」,是賽德克族生存於世界的一切準則,是他告訴賽德克人「人從哪裡來」、「人該做什麼」、「人要往哪裡去」。根據gaya,紋面是每個賽德克所追求的目標,更重要的是有紋身面的人當他過世後,才有資格走過Hakaw Utux(祖靈/彩虹橋)進入靈界,與祖先見面,這樣才是Sediq balay(真正的人)的一生。
但是日本在1895年佔領台灣之後,為了開發台灣山地的樟腦資源,當然要想辦法統治台灣原住民,先用消極的綏撫政策,接著用積極的討伐政策,來禁止原住民獵頭、紋面,以及許多的祭祀活動、並且佔山為王。如此一來,日本人侵入原本自成世界的賽德克族的領域;沒收族人狩獵用的槍枝;駐守在部落的日警逐漸取代原部落的頭目的地位;在此情況下,固有的傳統慣習法律(Gaya)遭到空前的破壞等等因素,當然會衝擊到賽德克族的生存危機。[7]
不瞭解gaya就會像日本人所認為的「霧社事件是不可思議的事件」;而遵守gaya的賽德克人才能稱為「Sediq balay」(賽德克 巴萊:真正的人)。1930年的Mona Rudo(莫那魯道)和賽德克人為了從被國家體制所奪走的gaya價值,不得不發動「大出草」,以生命來換回成為「真正的人」的權利。[8]
這就是所謂「霧社事件」是為爭取當「賽德克‧巴萊」「真正的人」而戰的真正意涵。
說明完「賽德克‧巴萊」的意涵之後,那需要進一步探究的是,究竟在1930年霧社事件發生之前,日本與霧社的關係如何呢?
霧社事件發生的地點,台中州能高郡霧社(今屬南投縣仁愛鄉)。日本總督府於1896年成立了埔里撫墾署,沿襲了清朝統治時期的「隘勇線」逐步往霧社內山挺進。1897年,被派去探查台灣橫貫鐵道路線的深掘大尉一行人,遭到太魯閣群(太魯閣族也是賽德克族,但他們在2004年1月14日獨立出來,成為台灣原住民第12族[9])的殺害,日本人遂對霧社地區展開全面的「生計大封鎖」,禁止食鹽、鐵器等輸入,造成霧社地區原住民的生計大恐慌。[10]
1903年霧社賽德克族人曾提出「和解」要求,但因日本人的作風太跋扈而作罷。日本人遂趁機唆使干卓萬社(今仁愛鄉萬豐村)布農族人假借交換物資的名義,誘騙霧社賽德克族人前往交易。先舉行飲宴,待霧社賽德克族人酩頂之際,埋伏的布農族人就展開攻擊。同去的一百多人,八十餘人當場被殺,其餘多因重傷或溺水而死途中,逃回部落者僅六、七人,自此霧社賽德克族人勢力大衰。這就是日本人的「以夷制夷」策略。[11]
1906年,日本人佔領霧社[12];1910年,開始實施「五年理蕃事業計劃」大討伐,霧社賽德克族人才不得不屈服於日本強大的彈藥武器之下,日本人並沒收了賽德克人的槍枝。
1920年(大正九年)開始,山地逐漸安定,日人開始設立學校教化「生蕃」,在霧社還設立了能高郡警察課分室、郵局、產業指導所、養蠶指導所……等,並且開放觀光,有日本人經營的旅館、雜貨店和製腦會社,使當時的霧社地區對於其他的部落而言,可說是開化的首善之地。
日本人以為已經馴服了頑強的原住民,而洋洋得意,包括於1920年與1925年兩次率眾反日的馬赫坡社頭目莫那魯道都已擺出順從的姿態,日本人也因此逐漸裁減了當地的警備人員。
而就在這日本人正得意洋洋的宣稱「離實現零蕃害之實已不遠」的昭和五年(1930)十月二十七日清晨,蕃地中號稱開化程度最快的霧社,發生了所謂的「霧社事件」。(特別是霧社事件中被殺害的全是日本人),總督府當然相當的震驚。
究竟引發「霧社事件」的原因是甚麼?
按周婉窈教授的觀點,由於起義的一方或死或逃,在歷史上失去發言權,根據日本政軍警資料的綜合分析,日本方面認為是以下三個原因:
其一、勞役剝削問題
勞役方面是霧社群族人普遍的不滿,事件發生前,霧社一地的原住民被動員從事頻繁的勞役,大多為建築、修繕工事,勞役過重,又加上警方威逼。勞役即使有償,也常低於應得之資,再者,原住民常有預支習慣,又不善於計算,日本警察帳目不清,或存心欺騙,致使原住民不滿。事件發生前,霧社小學校寄宿宿舍建築工事正在進行中,警方動員了賽德克諸社及其他社群,拖運木材,由於途中各族壯丁常需借宿他社,彼此有接觸與串連的機會,遂有了共同行動的可能。
其二、原住民與日人的婚姻問題
這是指原住民婦女嫁給日本警察而滋生出來的問題。日本領台之初,為了瞭解「蕃情」,以利統治,鼓勵警察娶各社頭目或有地位的人的女兒為妻。這些警察往往在日本已有妻子,而這些在台灣娶的原住民的妻子,就成了所謂的「內緣妻」---法律不承認,卻有婚姻之實的關係。這樣的結合,最後,女方經常就被拋棄。領導霧社事件的馬赫坡社頭目莫那魯道的妹妹,也嫁給日本巡查近藤儀三郎,數年後,近藤儀三郎卻失蹤。貴為頭目之妹,卻被拋棄,族人莫不憤恨不平。
其三、馬赫坡社頭目莫那魯道的不滿
據日本官方的描述,莫那魯道「性慓悍,體軀長大、少壯起擅長戰術」,「勢大威大、霧社番人無出其右者」。莫那魯道和日本方面格格不入,頗多過節。(後面再談)
以上日本方面所認定的這些原因,周婉窈教授認為這只是近因。賽德克族之所以群起抗爭,是有他們更深沉的因素需要考慮。(包括我們前面提到的為當人的「尊嚴」而戰)。
說到「霧社事件」最直接的導火線,則是1930年10月7日上午,日本巡查吉村克己等人,經過馬赫坡社,當時社中有一對男女正舉行婚宴,吉村等人入內參觀。莫那魯道的長子達多莫那在場幫忙殺牲,他拉住吉村的手,強拉吉村入宴。誰知吉村嫌酒宴不乾淨,雙方執拗間,吉村竟然用手杖打了達多莫那的手,對達多莫那而言,這是莫大的侮辱,於是毆打吉村。
事後莫那魯道屢次到駐在所請求日方予以適當的處置,但遲遲不見處理。莫那魯道擔心受到嚴懲,損害他身為頭目的威望,也擔心地位被取代。因此利用眾人對於勞役的高度不滿,決定舉事。
莫那魯道原本冀望十一社都能參與,但是最後只有六社參與。而從舉事之後的布局,如切斷聯外電線與道路,同一時間攻擊各駐在所,並選派族中精英攻佔霧社分室,奪取槍械和彈藥,採由遠及近的圈圍襲擊法,不能不說反映了舉事前的縝密規劃與戰略思考。[13]
[2].Siyac Nabu(高德明)口述,Walis Ukan(張秋雄)譯註,〈Niqan Ka dheran uka ka Sediq:Pccebu Sediq Ka dTanah Tunux〉(非人的境遇—賽德克族看霧社事件),收於Yabu Syat、許世楷、施正鋒主編,《霧社事件—台灣人的集體記憶》,頁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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